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8号 现发布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何光伟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理,是指旅行社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 第三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包括:《国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国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 第四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领导,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成立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旅行社经理人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 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条 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条 国内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 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职高)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旅游经济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它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 (一)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上列情况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受到司法机关或党纪、政纪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四)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宜从事旅游工作的不良行为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