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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价格欺诈被处罚6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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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海南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不服省物价部门以有价格欺诈行为为由对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将省发改厅告上了法庭。10月16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省发改厅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1日,原告海南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贵州名望旅行社以传真的方式确认,于同年1月10日至1月14日地接到海南五天四晚游的一行22位客人(包括行程和报价520元/人)。在行程过程中,原告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未带领游客前往确认书中确认包含的槟榔园景点游览,亦未给游客减少团费或给予赔偿;且原告将已包含在报价内的巨禽世界和热带野生动物植物园景点既在确认书的行程栏里确认,又罗列在行程表中属自费项目的备注栏里。原告称其带游客到巨禽世界和热带野生动物植物园两个景点游览而未另外收取费用,但在行程表上未加盖上述两个景点的行程确认章,亦未提供景点开具的收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
2006年1月19日,省物价局对原告2006年1月1日后的旅行地接团价格行为进行检查时发现,原告于2006年1月10日接贵州名望旅行社团号为20060110的海南五天四晚游22人旅游团,存在价格欺诈行为。2006年4月13日,被告以原告在团队确认书上的行程与行程表安排的景区、景点不一致,团队确认书上的景区、景点并说明自理项目,行程表中部分项目则安排为自理项目,属价格欺诈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
原告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06年5月12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复议。同年7月24日,国家发改委作出发改复决字,维持省发改厅的上述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于是将省发改厅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旅游合同的执行者,应严格按照确认书中确认的行程景点安排游客游览,并应严格遵守确认书中确认的报价景点的价格承诺。原告的上述行为属价格欺诈行,被告对原告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维持省发改厅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的琼发改价检处(2006)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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